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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沿革 | 我們的團隊 | 組織章程 | 協會位置圖 |


第 一 章 總則

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:彰化縣幼兒園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 二 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及其他有關法令組織之。

第 三 條 本會以非營利為目的以促進專業人才培育、研究發展教保內容、提昇幼童教保品質、增進從業人員福利及謀求幼童福祉為宗旨。

第 四 條 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內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彰化縣行政區內。

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下:

5-1 促進幼兒教保機構的交流與合作,藉以互相扶持、共同成長。

5-2 透過文教學術活動分享經驗、凝聚共識,有效服務教保機構。

5-3 聯繫國內外教保機構與文教團體以發展幼兒教育、繁榮社會。

5-4 謀求改善幼兒教育環境與品質、造福幼兒教保機構從業人員。

5-5 擔任政府與幼兒園、家長之間的橋樑,執行主管機關交辦事項及業務承攬,如:評鑑、訓練、研習等相關業務。

5-6 推行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應進行之工作與本會宗旨所訂之事項。



第 二 章 會員

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:

6-1 基本會員:凡本縣已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、課後托育中心之負責人或園長、主任為代表,均得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基本會員。

6-2 贊助會員:凡從事於公私立教保相關之人員,認同本會宗旨,願意貢獻幼童教保工作者,得申請加入本會成為贊助會員。

6-3 榮譽會員:凡認同本會宗旨,對本會有重大具體貢獻者,經會員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為榮譽會員。



第 七 條 會員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,享受本會所規定之一切權利與福利,但贊助會員與榮譽會員無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表決權。

第 八 條 會員有遵守章程、議決事項、繳納會費及保守會務機密之義務。會員之入會與退會,均應經理事會審查通過。

第 九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,予以除名。



第 三 章 組織與職權

第 十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
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11-1 訂定及修訂章程。

11-2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經費預算、決算。

11-3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
11-4 選舉與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11-5 議決財產之處分

11-6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。

11-7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
11-8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
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,置理事十三人、候補理事五人,由會員選舉之。理事遇有缺額時,由候補理事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任期為止;理事候補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數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決定之。

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13-1 選舉與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
13-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
13-3 審議會員之資格。

13-4 審議會務工作人員之任免。

13-5 本會經費之籌措。

13-6 執行法令及章程規定應執行事項。

13-7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理事長之辭職。

13-8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、決算之草案。

第十四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會議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。理事長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會,置監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由會員選舉之。監事遇有缺額時,由候補監事遞補,以補足原任任期為止。監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數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決定之。

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16-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16-2 審核年度決算草案。

16-3 選舉與罷免常務監事。

16-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16-5 其他依法應監察事項。

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,擔任監事會召集人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十八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理事長任期二年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,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會議之日起算。

第十九條 理、監事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19-1 喪失會員資格。

19-2 請辭職務、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准其辭職者。

19-3 遭罷免通過者。

19-4 無故缺席定期會議,連續兩次以上者。

第二十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,總幹事下設秘書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,解聘時亦同。

第廿一條 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之,解聘時亦同。理事長得視實際需要召集顧問會議並擔任主席。

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,分別置主任委員一人、委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,解任時亦同。

第廿三條 本會得遴聘秘書一人駐會辦公,承總幹事之命,負責會務之聯繫與進行,其薪俸由本會按月酌予補貼。



第 四 章 會議

第廿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,均由理事長召集之。 定期會議:每年召開一次,於每次會議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。 臨時會議: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,或監事會函請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之。

第廿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行使職權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會員人數較多之同意為通過,惟章程之訂定與修改,須經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書面同意。 下列事項須由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: 一、會員之除名。 二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 三、財產之處分。 四、團體之解散。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於會後三十天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執行之。

第廿七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應每二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,並得邀請候補理、監事列席。 前項會議之召集,應於會議七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
第廿八條 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無故缺席連續兩次者視同辭職。理事、監事本人因故不克出席理、監事會議時,不得委託他人出席會議。



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

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29-1 入會費:新台幣壹仟元整,於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。

29-2 常年會費:新台幣參仟元整,由會員每年繳納一次。

29-3 會員捐款。

29-4 基金及孳息。

29-5 委託收益。

29-6 其他收入。

第三十條 本會因故解散時,其資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團體所有。

第卅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。

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

第 六 章 附則

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卅四條 本章程施行細則,由理事會另行訂定。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
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1年06月1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經彰化縣政府101年06月21日府社發展字第101058號函准於備查。 第一次修改章程 103年6月8日 第二次修改章程 108年6月2日